政府鼓勵青年創業,鬆綁兵役法規,未來服兵役可兼顧新創事業。內政部今部務會報修正「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只要新創事業獲得發明專利權、國際設計獎等,且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等條件的負責人,可申請在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讓創業不因服役而中斷,具體申請條件及審查方式,將於明年上半年陸續公告,下半年受理申請。
申請的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必須同時具備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的條件之一,內政部初步規劃條件有4項,分別為新創事業已登錄櫃買中心創櫃版者;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必須是由役男本人發明且依法取得專利權;新創事業已進駐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新創競技場TSS;役男獲得德國紅點、IF等設計獎等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或設計競賽獎,且該獲獎獎項必須為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
內政部舉例,以今年一舉奪得德國紅點傳達設計獎、日本世界插畫大賽首獎的亞大視傳系碩士生劉同學為例,倘其未來創立公司並將得獎作品《包包流浪記》作為新創事業的主要商品,在公司成立2年以上時,即可以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不過,未來新創事業若因故無法運作,致役男未能服滿規定的研發替代役役期時,仍須辦理轉調其他用人單位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以完成兵役義務,並規定有關具體役男申請新創事業條件,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後對外公告。(王家俊/台北報導)
原文: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24/7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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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舉例,以今年一舉奪得德國紅點傳達設計獎、日本世界插畫大賽首獎的亞大視傳系碩士生劉同學為例,倘其未來創立公司並將得獎作品《包包流浪記》作為新創事業的主要商品,在公司成立2年以上時,即可以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不過,未來新創事業若因故無法運作,致役男未能服滿規定的研發替代役役期時,仍須辦理轉調其他用人單位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以完成兵役義務,並規定有關具體役男申請新創事業條件,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後對外公告。(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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