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進步,新的產業及商機不斷湧現,並逐漸取代舊的產業,可見憑藉創新獲取成功的「知識經濟」時代,已是現在進行式。台灣缺乏資源,但擁有堅強的科技實力,創新事業應是引領台灣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
新創事業競爭激烈,須要靈活且有利募資的公司結構,以克服市場的高度不確定性,但傳統《公司法》的制度設計,卻未必適合新創事業發展。傳統「公司治理」有所謂「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精神,即以「制度」取代「人治」,並促進經營專業化及資本流通,因而有「股權平等原則」、「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及嚴格的會議程序規範。
但「新創事業」初期規模小,經營權與所有權較趨於合一,過於複雜的程序規定,對新創事業是不必要的負擔;且新創事業常須要大量資金投入研發,但由於其「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往往難以取得融資。創業者若以現金增資取得資金,則有喪失經營權的風險。
為鼓勵新創事業,立法院在今(104)年6月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閉鎖型公司」,為新創公司打造更適合的經營型態。「閉鎖型公司」的優點是創業家可以透過「勞務」出資換取股份,並可採用「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方式增資,使創業者有更多股權規畫的自由空間。另一方面,投資者也可藉由「股份轉讓限制」,確保創業者不會中途變賣股票。此外也可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以「書面表決」進行表決,以簡化程序。
然而,「閉鎖型公司」作為一個新的公司型態,仍可能產生若干法律適用的疑義。首先,創業者以「勞務」出資換取的股權,是否屬「所得」而須課稅?對此財政部最近雖已有函釋表示,該股權仍屬「所得」,而須於股權「限制轉讓期限屆滿日」或「可處分日」依時價課稅。
但是,創業者雖藉「勞務」換取帳面上具相當價值的股權,但公司實際上可能尚未獲利,而因此沒有足夠的現金可繳稅。若此時立即課稅,可能使「閉鎖型公司」的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正因如此,貴敏上任以來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使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作價認股,可延緩至售股後繳納。若在野黨心繋台灣產業及新創事業的發展,應盡速簽字讓該法案得以在本會期通過!
此外,由於「閉鎖型公司」初期規模小,創業者雖可能身為企業負責人,但仍須實際從事勞動,而身兼「雇主」與「勞工」的雙重角色。主管機關應立即釐清「創業者」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並受其保障?又是否可以「受僱者」身分辦理健保?
修法至今,已有8家公司登記為「閉鎖型公司」,可見民間對此確有需求。期待主管機關在後續執行法規之際,也能以鼓勵新創事業的目標為主要考量,務實打造彈性的制度,以提升台灣創新競爭力!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原文:http://n.yam.com/cardu/life/20151118/2015111839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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