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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外交部昨(28)日宣布,為打造台灣成為亞太創新創業中心,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申請「創業家簽證」,提供便利居留條件,以加速引進國外團隊來台創業,簽證申請對象限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不包括大陸地區。

外交部昨天宣布,自今年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以來台「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創業家簽證」,國外申請人在我國境外可向我駐外館處遞、領件;境內則向外交部或所屬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等四個辦事處遞、領件。
「創業家簽證」的適用對象,現階段僅開放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申請,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團隊方式提出,其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明訂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外國人來台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外交部表示,未來外交部及駐外各館處收件後將會轉送給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外交部再依據審查結果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決定簽證的准駁。
申請人取得創業家簽證後,依規定應於入境15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的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屆滿前可持營運實績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包括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聘僱全職台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等。
「創業家簽證」開辦前2年為試辦期,每年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期滿後由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審視辦理情形,調整每年核發名額。
外交部表示,港澳創業家審查方式、申請條件、居留期間及延長居留條件、相關配套等規劃,與外國創業家相同,只是收遞件單位不一樣,港澳申請人是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移民署遞、領件。(工商時報)

原文: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90011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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